- Aug 01 Mon 2016 10:42
臺中市北區中華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幼兒離園申請單
- Aug 01 Mon 2016 10:29
接送幼兒時間
接送幼兒時間
1. 上午08:00-08:30入園。幼兒8:40前請到園,勿遲到。
2. 下午15:50放學,16:00前接回幼兒。
3. 課後留園班請於18:00前接回幼兒。
4. 請您務必準時接送幼兒,不宜太早或太晚。
5. 本園配合放學校門開放時間為下午15:50-16:00,其餘時間請一律由小學大門進出,入園時請主動出示接送證(未帶接送證者請換證進入)。
6. 送幼生到園時,舊生可自行走進教室。新生不熟悉環境,請家長送至班級教室門口交給老師。幼生有分離情緒時,請家長放心交專業老師處理,老師會以有趣的活動吸引幼生參加,幫助幼兒儘快適應環境。
7. 為維護幼生學習品質及安全,請家長至教室門口止步,勿任意進入教室,避免影響幼生學習及教學。
8. 如果您委託他人至園接幼兒,請事先以電話聯繫園方來接者之姓名、特徵、與幼兒關係或將接送證交付來接者,老師確認後才能讓幼兒離園。
9. 上課期間欲將幼兒接回,請先填妥「上課期間幼兒離園申請單 」,離校時請交給校門警衛。
10. 備註:「上課期間幼兒離園申請單」可影印使用。
- Aug 01 Mon 2016 10:25
臺中市北區中華國小附設幼兒園門禁管理與接送辦法
臺中市北區中華國小附設幼兒園門禁管理與接送辦法
一、 目的:
(一)維護教職員及幼生人身安全,建立安全健康之學習環境。
(二)預防閒雜人等進入校園進行危害活動,維護校園之安全。
(三)透過門禁管理制度,了解進入校園之家長或他人入校的目的。
二、實施內容
(一)幼兒園家長進出校園,設有『幼兒園接送證』,家長進出校園務必主動出示『幼兒園接送證』,讓警衛和全校教職員工確認辨識您的身份。
(二)校門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7:30-7:50三處校門全開,其他時間請利用漢口路校門進出,以便警衛安全管理。幼兒園放學時間15:50-16:10統一於漢口路校門放學,未攜帶接送證者一律經由警衛檢視確認身份完成登記手續後,始得進入。
(三)幼兒上放學時間:
(1)上學時間:07:40-08:30
(2)放學時間:15:50-16:00統一於漢口路校門放學。
(3)需提早接送者,須出示接送證經警衛同意才得以進入教學區班級接送幼兒。
(四)家長需於開學前依規定辦理幼兒接送證一張,並妥善保存接送證,如有遺失請立即補辦,該接送證於學年度結束最終日自動失效。
(五)為維護幼兒上下學安全,請家長盡量親自接送幼兒。
(六)委託他人接幼兒,請事先告知老師受託者之姓名、特徵、與幼兒關係,將『幼兒園接送證』交付來接者,憑證接回。
三、本辦法由園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之。
- Jul 31 Sun 2016 09:33
臺中市北區中華國小附設幼兒園學生緊急意外及醫療送診流程表及家長同意書
- Jun 30 Thu 2016 15:21
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22627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府授法規字第1020213195號令修正發
布第七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臺中市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 學費:用於支付教保服務人員人事費用。
- 雜費:用於支付設備購置、修繕費、維護費、水電費、行政業務費、土地與建築物租賃費及庶務人員人事費。
- 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教保服務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 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 學用品。
- 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各項學習活動等。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活動等費用。
- 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 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及燃料費等。
-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油資、保養修繕、保險、稅費及駕駛人員人事費用等。
- 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 其他經家長同意用於幼兒教保服務之相關費用。
- 代收費:
- 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費。
- 家長會費: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成立家長會之幼兒園始得收取,用於支付家長會行政及業務等費用。
幼兒園不得向家長收取前項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但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教育局備查,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
第六條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 學費、雜費: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比例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 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學費、雜費: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私立幼兒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 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 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幼兒園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園者,應於離園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
幼兒園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
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九條 幼兒園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將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公告並於招生時告知幼兒家長。
幼兒園應於收費通知及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第十條 幼兒園收取或退還各項費用,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教育局得依本法處罰,並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而未退之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後,尚未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改制為幼兒園之托兒所及幼稚園,仍依原收退費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登記於臺中市之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Jun 15 Wed 2016 18:44
台中家庭教育中心自105年7月4日起至7月15日止辦理《暑假親子Fun輕鬆》活動
相關訊息請至http://www.family.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08380&ctNode=10196&mp=104030
- Jun 14 Tue 2016 17:20
畢業典禮小叮嚀
- Jun 04 Sat 2016 15:41
轉知親職講座~「看見孩子的情緒-協助孩子擁有好EQ」
- Jun 03 Fri 2016 09:57
親師觀點
- Jun 03 Fri 2016 09:42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簡易行事曆